訴訟筆記
刑事1中華民國刑法2刑事訴訟法
妨害名譽及信用罪
公然侮辱3刑法 §309
刑法 第 309 條
1 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誹謗4刑法 §310
刑法 第 310 條
1 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2 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3 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構成不罰之要件5刑法 §310
刑法 第 311 條
以善意發表言論,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不罰:
一、因自衛、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。
二、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。
三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,而為適當之評論者。
四、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,而為適當之載述者。
網路上發生時的注意事項
蒐集「網路行為人 (被告) 身份識別」之相關資料
妨害名譽行為的對象須可「特定」或「推知」為告訴人
中華民國《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》:
來電所述既非對於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,自不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及第三百一十條之罪。
民事6民法7民事訴訟法
請求損害賠償須「有據」
- 民法8民法 §184 I
第 二 編 債
第 一 章 通則
第 一 節 債之發生
第 五 款 侵權行為第 184 條
1 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- 民事訴訟法9民事訴訟法 §277
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
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
第 三 節 證據
第 一 目 通則第 277 條
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但法律別有規定,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不在此限。
行政法
無照駕駛10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§21 I
1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:
一、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
二、領有機車駕駛執照,駕駛小型車。
三、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
四、駕駛執照業經吊銷、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
五、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
六、領有學習駕駛證,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,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。
七、領有學習駕駛證,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。
八、未領有駕駛執照,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。
九、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。
車主連坐罰鍰並吊扣牌照1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§21 VI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 條
6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,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外,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;五年內違反二次者,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;五年內違反三次以上者,吊扣其汽車牌照六個月。但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,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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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st Updated on 2025/08/03 by A1go